从目前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情况看,被打击的职务犯罪行为还是非常有限的。乔汝楠用“黑数”这个概念来说明这一有限性:一是已经犯罪但未受到打击的黑数;二是受到打击但未查清具体案件的黑数。一些大数额犯罪案件在最后裁决时,往往都会有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数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甚至更多。这背后是更多的犯罪行为。“这就导致了两个问题:司法机关在进行最后的惩治时,往往在有犯罪行为人的打击面上挂一漏万,在具体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上的打击挂一漏万。这是很大的无奈。”乔汝楠说。

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预防腐败局的功能获得重视是符合现实逻辑的。“形成面对腐败时对干部的制约力非常关键,这是一个综合的工程,最终需要通过将预防的力量和惩治的力量集合在一起,拧成一股绳。”乔汝楠认为,这实际上就是通过源头预防和后期惩治,最终形成面对腐败时的一种有效制约力。

源头反腐≠弱化惩治

随着省级布局的开始,一度被认为与国家预防腐败局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已经在一些地区破冰。

然而,随着中央和国家加大预防腐败工作,社会上开始出现这样一些议论:一种议论认为上面思路转了,领导意图变了,现在是以预防为主、办案为辅了,抓抓教育、定定制度等等就可以解决问题了;一种议论则认为惩治腐败主要依靠打击手段而不是预防,要出台更加严厉的法律,采取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方能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专家指出,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危险的。只注重“下游”的惩治,必然造成只注重个案查办,而不注意分析腐败现象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容易造成反腐败工作的被动,导致案件接连出现;而只重视“上游”教育预防,忽视纪律、法律的约束力、强制力,最终可能只是形成表面的“形势大好”。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 香港六合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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